發布時間:2015-11-17 20:29:28 來源: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 作者:yq 閱讀次數:
為進一步規範全市黨員幹部言行舉止,嚴禁散布不良輿情,做到及時發現、嚴肅查處不良輿情行為。特制訂本辦法。
一、有下列之一的,将進行責任追究:
1、散布未經證實的小道消息、惡意攻擊的言論等行為的。
2、運用網絡、言語、資料等散布不符合實際、違背中央、省、州文件精神的議論、觀點的。
3、違背黨性原則胡編亂造、故意歪曲事實散布謠言的。
4、未經本單位主要領導同意,擅自接受媒體采訪并發表不當言論。或由于責任心不強,向網絡媒體提供的信息和材料不真實,不全面,引發負面輿論,給本地、本單位帶來不良影響的。
5、在單位或部門門戶網站發布虛假信息,與現行的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要求及本單位工作職能和辦事程序明顯抵觸的内容,引起網民或網絡媒體質疑,造成不良後果的。
6、不及時發現本單位幹部職工随意發布不良輿情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應按照“一案雙查雙問責”進行責任追究。
7、發現本單位職工随意發布不良輿情未及時處理,導緻嚴重後果的。
8、在網絡、報刊等媒體或公共場合散布其他影響黨委政府形象、擾亂社會穩定的行為。
9、按照上級要求的不良輿情。
二、黨員領導幹部應嚴肅政治紀律、堅定政治立場,加強輿論監督,嚴禁發表違背黨性、擾亂社會秩序的言論,一經發現從嚴從重處理。
三、不良輿情責任倒查應當追究個人責任和單位責任,其中個人責任應當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和主管領導責任、主要領導責任。
四、個人責任追究方式: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誡勉談話、停職檢查、調離工作崗位、免職、責令辭職或辭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單位責任追究方式:視情節給予書面告誡、責令整改、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取消年度評優評先資格。
六、 拒絕糾正錯誤行為的,幹擾、阻礙調查的,對反映問題的網民和網絡媒體記者打擊報複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
七、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不良輿情影響的,或者有其他應予從輕、減輕處理情形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責任。
八、對輿情負有監督責任的部門和單位,應加強對輿情的動态實時監控,對不良輿情未能及時發現、不及時妥善處理和報告的,應追究相關部門及人員責任。
九、本辦法由市紀委、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十、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