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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産黨員因私出境須知

發布時間:2012-07-04 16:40:28 來源: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信息部 作者:admin 閱讀次數:

一、黨員因私事(探親、治病、求學、就業、旅遊和其他非公務活動)臨時出境,應該向所在黨支部提出留黨籍的申請,經所在黨支部初審後,報黨委審批;本人不要求保留黨籍的,可以提出退黨;未經組織批準保留黨籍而出境連續六個月以上的,按自行脫黨處理。出境定居者,在出境後即停止黨籍。

二、辦理保留黨籍時,本人要一式兩份提出申請,申請書務必陳述事由、去向、保留期限等,并遞交有關證明文書,如親屬邀請信、入學通知書、聘用合同書、經濟保證書等用于辦理護照(通行證)的有關材料複印件。

三、保留黨籍的期限,自費留學、自費學外語、伴讀或勞務輸出者等同于入學通知書或聘用合同書上注明的期限;去港、澳地區探親的,一般不超過三個月;去台灣探親的三至六個月;去國外探親的,一般不超過半年(離退休人員一般不超過一年);參加中旅社等旅行單位組織出境旅遊的,以旅行社安排的旅遊時間為限。保留期從離境之日算起,在離境之前仍按規定向所在黨組織交納黨費,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對無正當理由,不交納黨費,不參加組織生活的黨員,其黨籍問題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處理。

四、獲準保留黨籍黨員的組織關系,無業的和不予保留公職的可轉入所居住地區黨組織,準予保留公職的可保留在原單位黨組織,定居停止黨籍黨員的檔案材料,可由縣級以上黨組織保存。

五、保留黨籍的黨員,在國外要熱愛祖國,關心祖國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機密,不得以黨員身份參加任何活動,并按期返回。

六、保留黨籍的黨員,在境外應通過書信或家屬轉達等适當方式與黨組織保持一定的聯系,臨時和期滿返回時應主動向黨組織彙報有關情況。

七、黨員因私臨時出境期間暫不交納黨費。返回後,經審查恢複組織生活的,按照交納黨費的有關規定,補交境期間的黨費。

八、保留黨籍期滿,如有特殊情況需延長期限的,應在期滿前由本人向所在黨組織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經所在黨委批準後方可續假。

九、因私臨時出境并經批準保留黨籍的黨員返回後,應在3個月内向黨組織提出恢複組織生活的申請,經所在黨支部初審,并填寫保留黨籍的黨員返回後恢複組織生活審批表報黨委審批。返回6個月以上,無正當理由,不向黨組織提出恢複組織生活申請的,應作自行脫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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